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探析
发布日期:2011-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京师刑事法治网
【关键词】复合电子商务;传销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自《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相继在2005年8月和12月发布后,经过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的联合整顿管理,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活动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经济邪教”开始在互联网上悄然滋生,不法分子多以网络倍增、网络连锁、电子商务、全球远程教育等名义搞传销,作案方式手段更加隐蔽狡猾,与传统传销相比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极大的增加了打击的难度。其中,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更是最近火速窜红的新型热点,其利用新兴的互联网络作为其技术手段,戴着电子商务的光鲜帽子,有极大的诱惑力和欺骗性,正在成为传销组织和传销分子青睐的新型违法犯罪手段。
一、复合电子商务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复合电子商务,又名营销电子商务。根据目前出现的“复合电子商务公司” ---麦罗(美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NHT-Global公司的定义,它是B2C类型电子商务的一种具体经营形式,是指以互联网作为主体经营载体,以网上购物为消费特征,以电子结算和点对点直接配货为结算和配货模式,在产品体验环节和产品推广环节采用“直销”模式来弥补电子商务自身的三大障碍的新型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
上述复合电子商务公司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复合电子商务这种经营模式时说,当一个人在互联网中去实现价值的交易的时候,通常说这是在做电子商务了。通常,电子商务有B2B和B2C两个主要的形式。B2B就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行为,B2C就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行为。电子商务有三个发展瓶颈——人机交流障碍、消费选择障碍、群落互动障碍。尤其是对于B2C电子商务来说,你面对的是数量庞大的消费者人群,如果在和消费者的信息交流方面,在产品体验方面不能很好的克服上面提到的三个发展瓶颈,那么是得不到更好的发展。而直销模式是当今世界中少数的不多的体现高利益动机的营销模式之一,直销能把人气资源最大限度挖掘和发挥。因此,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体现效率的营销模式,而另外一个方面电子商务所面临的三个发展瓶颈又恰恰是电子商务缺乏人脉环境具体体现。这样一来,电子商务和“直销”结合的第一个好处就是进一步的发挥电子商务的效率。第二个好处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弱化群体交往的不足。因此,电子商务和“直销”的联姻就铸成了复合电子商务。
二、复合电子商务的定性:
麦罗(美国)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NHT-Global公司对复合电子商务产生原因的分析,很明显,其结论是:复合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和“直销”联姻。那么,我们来看看,就目前出现的复合电子商务而言,其到底是电子商务与“直销”的联姻,抑或是与“传销”的嫁接?
从《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可以看出,直销与传销的区别在于:
(一)有无入门费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公司一般都收取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传销公司通过变通形式收取入门费,如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收取几百到千元不等的费用。非法传销参加者缴费后,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是没有这块费用的,因为《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二)经营宗旨是否以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为第一位
在直销活动中,直销商和直销企业通常会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其整个销售过程始终将把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放在第一位。而传销活动中,由于其从业人员本身所贩卖的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所以对于产品本身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比率问题和投资回报的速度问题,产品在传销过程中只是一个可流通的道具。
(三)产品是否在市场上销售
非法传销玩的是“聚众融资”游戏,他们的销售方式是入门的所有销售代表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销售,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宣传品。结果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上销售。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而直销企业的产品质量好,因此产品在市场上畅销,其产品销售是由生产厂家通过营销代表直接到顾客手中,中间没有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四)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正规的直销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例如对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有的直销企业还承诺在购货10天内可退回使用过的产品,可获得50%现金退款或50%等值购货额。
(五)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否来自于本人的销售佣金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在直销活动中,直销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直销从业人员自己销售产品所得到的销售佣金,这是直销从业人员的长期的根本收益,其收入的多少完全由直销从业人员的销售绩效来决定;二是企业根据直销从业人员的市场拓展情况和营销组织的建设情况所给予的管理奖金。
而传销活动中,从业人员的结构上往往呈现为“金字塔”式,这样的人员结构导致谁先进来谁在上,同时先参加者从发展下线成员所缴纳的入门费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先加入者永远领先于后来者。《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是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还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传销行为。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传销从业人员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下线的无限延伸,以下线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报酬。
(六)有无店铺经营
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传销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便于公司管理。而传销企业往往停留在发展人员上,经营活动处于无店铺的状态。这是区分直销和传销的一个直观区别。
现在,我们再来看麦罗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NHT-Global公司等复合电子商务公司是否真如其所宣传的是电子商务与直销的联姻?
麦罗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MELO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通过设立电子商务站点(//www.melo-i.com/)进行网络购物宣传,在策划其网上购物营销方式时,其一,在入门条件上:规定要成为其股东(即成为公司的从业人员)有三种投资方式:初级代理(购买公司一套产品,200BV)2020元(人民币)、中级代理(购买公司三套产品,600BV)6060元(人民币)、高级代理(购买公司七套产品,1400BV)14140元(人民币)每款产品都有相应的BV值,BV值能转换为相应的货币。
其二,在奖励报酬上:麦罗公司按所谓的市场倍增学原理,将加入的从业人员和任何一个代理商的市场都划分为左区市场(L)和右区市场(R)。奖励方式是:
1. 计算左区本周所有新增的产品业绩 ;
2. 计算右区本周所有新增的产品业绩 ;
3.将左右区业绩相比,每形成一个1:1即左右各一套产品,获奖励200元。剩余的不能配成1:1的部分,自动累积到下一周进行结算。
同时,只要在其市场的15层以内有产品业绩增加,不分是由其上属、下属或者您自己的努力,公司都将对其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是:在其以下15层的市场范围内任意位置,只要每新增一套产品,就可获奖励16元。
从其营销方式,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在变相收取入门费,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收取2020到14140元不等的费用,参加者缴费后,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在从业人员的主要收入来源上,其主要根据左、右区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的报酬。麦罗公司的营销方式完全符合传销的主要行为特征。
而且,从事实上来看,麦罗公司宣扬的经营宗旨是“让你快速获得人生的第一桶金,成就自我”,其对于产品本身并不关注,他们所关注的只是投资回报,另外,麦罗公司在我国境内并没有固定的店铺经营,等等这些,都是传销的行为特征,因此,其所谓的复合电子商务只是实质上的传销与电子商务的嫁接而已,是一种新型的传销。
在2006年6月初,因销售模式备受争议的美国NHT-Global公司向中国商务部递交了直销牌照的申请,该公司人士透露,接下来NHT-Global公司将采用“电子商务”加“直销”的模式来操作业务,因此,该公司是否为直销企业,尚无定论,仍需根据其在我国的主要运作模式来予以鉴别该公司是直销还是传销。
目前查处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案例并不多,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江苏昆山执法部门查处的北京欧亚伟业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网站传销一案中,该公司规定只要交纳人民币1300元后即可申请到一个用户名,可以使用网站提供的九大平台5年。而且,成功加入该网站后,即可有资格推荐、发展他人加入该网站,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同样的,其本质仍是以下线交纳的入会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是一种典型的金字塔型的传人传销。
三、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行为特征:
(一)从业人员分布广、骨干人员流动性大
复合电子商务传销运用的是新兴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与传统传销相比,其发展会员基本是在网络上进行,会员必须通过网站才能加入传销,并且使用的用户名都是假名或者代号,并且都有各自的登陆密码,彼此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同时,互联网传播具有跨地域性,使得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突破了地域和国界的限制,即使在一国国内,也是遍地开花。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动宣扬其营销理念,而并不象传统传销那样一般有固定的聚集场所,且传统传销的固定场所一般都租用村落、城市的居民住房,而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发展下线多在不固定但又正规的宾馆、酒店等商务会议场所进行。
(二)产品大多比较“虚”
传统传销所销售的一般是实物产品,如保健品、药物、化妆品之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中虽然也有一部分是以实物产品为内容,但大多数时候是以计算机软件、网络空间、信息等“虚”的产品为传销的工具。而且,无论购买者身处何地,传销公司均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大大降低了流通成本。
(三)行为隐蔽性强
复合电子商务传销与传统传销一样,都靠发展下线赚钱,上线则赚下线和下线以下的所有下线的钱。但与传统传销相比,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一些特点,不仅将参与者扩散到了分散在全球各地,隐蔽性更是强得多。复合电子商务传销通常只需要一个网站就可以进行,上线与下线间的联系完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来完成,受骗者根本无从查证公司网站的真实信息和上线的真实身份,因为对方可以是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
四、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难度:
(一)法律失位
虽然对于传销国家有着明确的说法,但对于什么是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法律上尚未有明确的界定,这就给了不少传销公司钻空子的机会。立法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刻不容缓,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电子商务法规,很难保障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地发展。
(二)国界限制
不同国家对待传销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在西方不少国家,传销是一种合法的经营方式,但在我们国家,传销则是一种非法活动,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网络使得传销突破了国界限制,这就使得我们在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时难以得到认定传销合法的国家比如美国的支持。而多数复合电子商务公司均注册在国外,如本文提到的麦罗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国NHTGlobal公司,其注册地和架设的网络服务器都在境外,这使得在调查取证上困难重重,而且还面临着法律适用和国际、区际管辖权的问题。显然,要完全依靠本国力量打击跨国性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活动,其效果可想而知。传统传销可以找到源头便直接要求供货商改成店铺式经营,否则就不准从事经营活动,像安利、仙妮蕾德等都通过了“改造”,而现在通过网络传统,根本无法从源头切断。这也是我国现阶段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处于执法监管的“灰色地带”
网上资源浩繁如海,执法部门要在数以亿计的信息中发现非法传销的蛛丝马迹谈何容易。更何况,传销网站多以注册用户输入密码的方式才能登录,一般用户无法浏览其内容,执法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才能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导致查处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极为被动。
五、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预防及打击方法:
(一)提高网民的防范意识
近年来网上传销大案时有发生,但不明真相者仍对此趋之若鹜,其中固然有不法传销者改头换面、花样翻新的因素,但不少网民梦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不良心态,无疑给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提供了孳生的土壤。对此,面对网络上的这些宣传,网民必须小心谨慎,网络中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特别是正值青春年华的年轻人,想要致富必须要通过正当的渠道,千万不能滑入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深渊而不能自拔。
(二)多方联手,围堵复合电子商务传销
由于网络交易与传统的有形市场交叉,对网络市场的监管工作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执法部门很难利用侦查手段找到复合电子商务传销的服务器。而且由于网上传销的跨地域性,传销组织者往往将服务器设在外省甚至是国外,而且很多类似网站的服务器都十分隐蔽,从而增加了打击复合电子商务传销活动的难度。有些传销组织在利用网络传播传销信息时甚至采用了加密技术,而且往往通过银行划转往来的资金,使传销违法活动更加隐蔽。复合电子商务传销跨地域性很强,甚至是跨几个国家,多数是以邮寄方式销售有形商品。这样,极具诱惑的返利条款,加之严密的网络管理,使得复合电子商务传销分子有了敛财的可乘之机。
《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条例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但究竟如何有效查获服务器、如何联合打击,目前还处在摸索阶段。笔者以为,应加强工商、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并进一步加强跨地区合作甚至是国际合作,加强利用强制侦查手段查获非法传销服务器,共同围堵复合电子商务传销。
【作者简介】
蔡勇,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