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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著名刑事律师袁朝阳:王XX非法拘禁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袁朝阳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事实部分
1,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远亲关系,两人来洛阳打工时,被害人一直居住在被告人的出租屋,被告人没给被害人要过一分钱房租,相反,在被害人经济困难时,被告人经常一百、二百的对被害人进行接济,被害人XXX家境贫寒、嗜赌成性,而被告人呢一直经营者一个广告装潢店,经济条件相当宽裕,被害人经常撺掇被告人去赌博,被告人的父亲曾经找过被害人的哥哥、姐姐,希望他们对被害人进行规劝,但他们的回答是“XXX我们管不了”。所以,被告人今天的处境跟被害人的误导有着直接的关系。
2,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告人父亲提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XXX的哥哥XXX也找到被告人父亲说“我们都是亲戚,他俩太年轻,犯了这种错误,真是不应该”,现在被害人已与被告人父亲达成了和解。
二、本案量刑问题
本案被告人XXX具有多重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应当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1、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看,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从犯意的产生来讲,被害人XXX主动提出要通过被告人的介绍借高利贷一万元,因被害人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人因此被放贷者XX、XX等人殴打数次,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才走上了犯罪道路。这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依法构成从轻处罚的情节。
3、从情节看,从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在XX的胁迫之下对被害人“踩了两三脚”“皮带抽了几下”。
4、从后果来讲,被告人XXX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5、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
6、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今天被告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7,我国《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XXX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考虑。


辩护人:袁朝阳 律师
201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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