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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1-09-27    作者:徐卫东律师

一、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婚后不久,李某来张某家要求还钱,张某已出国,需三年回国,李某遂要求杨某立即还款。杨某接过借条一看才知,张某曾于三年前向李某借款,并迟迟未还。杨某一时无法还清久款,李某便将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偿还欠款。
二、 裁判评析
本案张某与杨某虽已结婚,但不能想当然认为杨某也应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婚姻法(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张某在婚前向李某借款,明显是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就张某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杨某主张权利,并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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