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与前夫生有一女陈某,1996年12月,李某前夫病逝。之后,李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并于1999年10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李某带着女儿陈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未曾抚养教育陈鹭,从未给过陈鹭生活费和抚养费,也未曾关心过陈鹭的生活和学习。2002年2月,王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期间从未与李某联系过,也未曾给付过李某及陈鹭两人任何生活费用等。2009年9月3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抚养陈某读书、生活形成了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
【分歧】
再婚夫妇抚养子女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6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王某再婚后,携带女儿陈某与王某共同生活了3年,陈某与王某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王某对陈某负有抚养教育义务,而一直未尽到该义务,李某抚养陈某产生的债务6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和王某两人共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6万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与王某虽然共同生活的,形成了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双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抚养产生的债务应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抚养陈某产生的债务6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点在于判断王某对陈某是否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如负有该义务,该债务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和王某再婚后,陈某与王某在一起共同生活了3年,双方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但继父母并不必然负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出继父母仅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即唯有在双方形成了实质的抚养教育关系后,继父母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王某随和继女陈某共同生活了3年,但该期间王某从未从物质上和精神上抚养教育过继女陈某,王某出外打工后,也依然未抚养教育陈某,两人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王某对陈某不负有抚养教育义务,李某因抚养教育李某产生的债务应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