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经济活动中备受瞩目的现实问题,虽然近年来随着政府支持态度的转变和金融市场的开放,该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但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中小企业融资时不得不满足一些苛刻的条件。所以,中小企业防范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尤为必要,这些法律风险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几类:
企业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一是互保法律风险。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二是受迫保证法律风险。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企业抵押担保的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此外,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其他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中小企业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中小企业融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的法律风险。典当成为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我国关于典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规定不一。这使得中小企业典当中小企业融资不仅存在操作性法律风险,还存在法律本身的风险。
降低风险的路径
除了社会共同努力改善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法律规范外,中小企业本身也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降低风险:首先,要着力提高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其次,应当避免为取得贷款,在银行的压力下作出有可能损害企业根本利益的行为,如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在不得不为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要求第三方提供反担保,以尽量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再次,不能贪图小利而使企业暴露在重大的法律风险之下。譬如为获取更低的贴现利率导致被诈骗等。最后,诚实依法经营乃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唯一路径。通过不正当方式融到资金或以大量的短期中小企业融资来支撑长期投资或许能使企业短期内获得快速的发展和繁荣,但其中蕴涵的法律风险常常使企业像搭高的积木一般脆弱,一有变故整个企业就可能轰然倒塌,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综上所述,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产生虽然有复杂的背景,但是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的发生,降低其危害,是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