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轻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1-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青岛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15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在我们的车行天下论坛发现很多网友都提出疑问,诸如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到那里去找?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中心,这个地方在那里?对这些问题,记者特地采访了青岛市公安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就网友们关心的问题予以解答。
轻微交通事故的定义
本办法中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交通事故。
轻微交通事故应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每日6时至20时,发生在上述区域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详细的保险理赔流程:
1、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协议书》;3、同时到全市任何一家“服务中心”拆检定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到达“服务中心”,应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并按约定时间进行处理。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无过错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1、在同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追尾的;2、逆向行驶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开关车门的;6、违反交通信号的;7、变更车道或借道通行未按规定让行的;8、路口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9、通过路口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10、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行为的各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注意事项:
1、每日凌晨6时至夜间20时机动车之间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和城阳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填写《协议书》应当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商业三者险”、“过错行为”、“事故责任”及“选择服务点”,由当事人在“□”内打“√”。
3、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交警部门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可以持驾驶证、行驶证和《协议书》等材料到“服务中心”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4、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主选择维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指定维修单位。
5、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6、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当事人可以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7、青岛市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服务中心各服务点,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30分,受理当事人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节假日正常对外办公。
轻微交通事故不适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五)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如何领取?
《协议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交警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免费发放《协议书》;驾驶人也可以复印或从互联网上下载。
当事人未携带《协议书》的,可以以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名后,到“服务中心”补填《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