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某区法院判决:原告李女士在获得交强险保险公司相关各项足额赔偿的同时,须返还被告车主孙某的全部垫付款,其中包括垫付结算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合计2万余元。原来,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孙某在事故发生后,为受伤的李女士在医院垫付了不少医疗费和结算了部分护工费用。原告李女士在起诉时,担心孙某日后执行判决的能力不足就没将垫付款扣除,直接诉求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二被告共同全额赔偿。像类似案件中,如果起诉额中已扣除了垫付款,那么车主的垫付款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有交强险的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垫付款如何承担,应否返还问题,在现行相关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中尚无直接规定。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关于赔偿顺序及赔偿项目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在责任限额内,医疗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均属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项目。
在车主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亦应按受害人起诉请求中将垫付款扣除与否分两种情形处理:一、受害人未将垫付款在起诉标的额中扣除,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首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足额赔偿,并对这些赔偿项目数额中查实已由车主垫付的,判决受害人予以等额返还车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及限额部分的垫付款,依法判决车主分担并直接抵作赔偿款。二、受害人已将垫付款在诉请的项目及数额中扣除的,对该诉求判决赔偿的同时,在查明相关垫付款如属于交强险应该承担的项目时,直接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车主。
在目前法律对垫付款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同时判决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合理返还,势必要造成交通肇事后拒绝垫款救人以及案件诉求的不利影响,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司法资源的珍惜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