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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法律运用实务(五)
发布日期:2011-09-25    作者:杨振夏律师
建设工程的法律运用实务(五)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

   1、竣工验收。根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隐蔽工程的验收。根据《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窝工、停工等损失。

    3、竣工日期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十二、建设工程的监理与发包人检查权。

  (1)建设工程监理。根据《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发包人检查权。根据《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十三、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与方法。

   1、因设计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2、因工程量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3、因结算文件发生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订立数份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固定价结算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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