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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赠房产未过户可以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1-09-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事件回放
    王先生34岁离婚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再婚对象。
    去年,已经45岁的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赵女士,感觉她非常适合自己。
    为了讨赵女士欢心,能尽快和自己结婚。王先生和赵女士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将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变为婚后二人的共同财产。
    可没想到,琐碎的生活过起来不像谈恋爱那么甜蜜,双方都性格太强,从小吵到大闹,直至互相动起手来,脆弱的二婚再次走向了终点。
    今年春节后,赵女士提出离婚。王先生气愤之下称,自己当初所签协议无效,房还是自己的。
    赵女士想问: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司法解答
    婚前赠房给妻子财产约定有效
    通州区司法局李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及婚前及婚后财产约定中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是否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生效。
    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该套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原房屋产权人主张撤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件在目前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当事人双方往往疏于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结果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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