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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可撤销赠与 女儿诉请父亲过户房产未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1-02-13    作者:110网律师
 2007年,成都梁某夫妇在协议离婚后,梁某先后书写特别声明及赠与说明,决定将其住房一套赠与女儿,可后来当其女儿要求其将房子进行过户时,却遭到了父亲拒绝。因有书赠为凭,梁某的女儿则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因依照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梁某的女儿的诉请被法院依法驳回。
原来在20077月梁某夫妇协议离婚时,约定两套房屋一人一套,女儿由女方抚养。之后因其女儿就近上学需要,梁某就暂住前妻的房屋,其前妻及女儿则暂住梁的房屋。次年5月,梁某出具一份特别声明,称其房产一套,将来归女儿所有,若在有生之年已还清按揭,则将该房产直接过户给女儿。同年12月,梁某又出具一份赠与说明称,决定将住房一套赠送给女儿,由于该房屋系按揭,待其付清全部按揭贷款和女儿成年后,再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女儿。之后,梁某将产权证等交给了前妻,房子也由前妻和女儿居住。纠纷发生后,梁某将房产证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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