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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应如何行使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1-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肖某于2005年4月2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13日生育一子,后因原、被告感情破裂,2011年3月2日,李某与肖某经法院判决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婚生子随被告肖某共同生活,自2010年2月初,肖某携子外出地址不明致使李某无法探视儿子,2011年5月31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于是2011年7月6日依法判决:李某于每周的周六上午9:00至下午5:00行使探望权,肖家应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

【分歧】

李某应如何行使探视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如何立案强制执行?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只需依判决主文申请执行,即要求每周的周六上午9:00至下午5:00行使探望权。不必标明哪年哪月哪周的探望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每周申请一次探望权,即要标明哪年哪月哪周的探望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分阶段申请执行在每半年或一年的第一天开始向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

【评析】

本人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法院的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权利机关实现生效法律文书赋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探视权的执行是一种典行的行为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拒绝申请执行人依执行依据行使探视权的,执行人员可以带领申请执行人探望,也可以将子女带到适当场所探望,现被执行人肖某携子外出地址不明致使申请执行人李某自己无法行使探视权,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李某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如何立案强制执行?如果按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此案无法执结。这样不利于法院通过量化案件数考核办案人员的绩效,也不利于督促执行人员提高办案效率;如果按第二种意见申请执行,那么申请人一年要申请执行四十八次,法院一年为此案的执行要立案四十八次,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也有悖于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只有每半年或一年申请执行一次,这样即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作者:万安县人民法院 方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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