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持证驾驶农用三轮运输车在某市流动兜售粉丝,买主顾某认为上午向其购买的粉丝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陈某认为粉丝没有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陈某因在当地销售粉丝已久,怕引起更多退货,为摆脱顾某的纠缠,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意欲离开,顾某即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的车把要求其停车处理,陈某慢速行驶一段距离后,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后造成右耳廓严重撕裂、右侧肋骨骨折伴右侧液气胸、呼吸困难。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伤情属重伤。陈某驾车逃逸,后被追赶的群众抓获。
【分歧】
加速行驶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分析,陈某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后,因顾某用手抓住农用运输车,陈某便慢速行驶了一段距离,见顾某仍抓住车把不放,为甩开顾某而加速行驶,由此可以得知,陈某已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其次,从意志因素上分析,陈某发动三轮农用车后慢速行驶了一段距离,为尽快摆脱纠缠,明知会造成顾某的伤害结果,即使看到顾某不放手却依然加速行驶致顾某倒地受伤,由此可以看出,陈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希望但也不排斥的,即持放任的态度。
最后,陈某在主观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在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他自认为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是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徐水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