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违反有效承诺合同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从外地采购了一批真皮皮鞋,因为库房存货空间紧张,该贸易公司联系了某储运有限公司,就此批发皮鞋的储存订立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储运公司为贸易公司仓储保管真皮皮鞋一批,时间为6个月,保管费为2万元。合同订立后,储运公司为了履行该合同开始积极的准备仓库,进行了腾空和清理打扫工作,并专门为储存真皮皮鞋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贸易公司由于考虑到运费的问题,接受了另一家较储运公司更近的公司的要约,订立了另一个仓储合同。而后,贸易公司向储运公司发来紧急电报,声称由于皮鞋供货商违约,原定储存的皮鞋无法采购入库,因此不再需要储运公司提供仓库保管货物了。贸易公司认为没有将货物入库,二者之间的仓储合同没有成立生效。纠纷由此而生,储运公司将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即何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合同约束力。
【法律提示】
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贸易公司与储运公司就仓储事宜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合同就宣告成立,合同的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它应该及时交付货物,办理入库手续,并协助储运公司验收货物。案中储运公司基于这样一个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从事了各种准备工作,以保证按时为贸易公司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仓储设施和仓储服务。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不交付货物入库构成了违约,储运公司为了给贸易公司腾出仓位,停止了其他的存储业务,因此所受的损失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