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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单位能否接触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也就是说,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除非她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严重违纪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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