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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1-09-22    作者:孙心远律师
【问题】
我一朋友开一饭店,饭店房屋是东方歌舞团的,因此与东方歌舞团有的合作关系,签了合作协议,为期5年,由我朋友出巨资装修了房屋,与营业执照,现营业了不到2年,北京申奥成功后,此饭店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根据新的拆迁法, 东方歌舞团获赔偿后,我朋友几次与其交涉赔偿, 东方歌舞团因我朋友是外来的,一分未给,近日,拆迁办强行拆迁了此饭店,我朋友非常着急,继续与东方歌舞团谈判, 而东方歌舞团还是拖并且不给搬迁费和其他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朋友该怎样办?
【解答】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我认为你的朋友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赔偿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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