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学校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徐某系被告小学在籍学生。2009年10月21日,司机金某驾驶货车为被告小学运送黑板,在无该校老师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在倒车过程中将原告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金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小学以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分歧】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学校如何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警部门已划定肇事司机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肇事司机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对对车辆进出学校没有派人进行现场监管,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侵权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本案原告徐某的受伤系肇事司机金胜不慎驾驶所致,但被告学校平时处于封闭管理状态,且学生年龄较小,在车辆进出时理应有该校老师现场指挥。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并无被告工作人员在场监管,故被告对车辆进入学校可能导致的危险后果没有充分预料,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仅限于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在本案中,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是肇事司机金某,学校仅是违反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第三人以可乘之机。因此从过错程度上来看,肇事司机的过错明显要重于学校,其理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和终局责任,学校仅应为自身过错对受害人(未成年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而不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学校自身对于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肇事司机金某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或者全部不能承担责任时,被告小学按自身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向肇事司机金某追偿。

作者:袁州区人民法院 高胜敏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