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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教学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教学研究专辑
【摘要】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应以宪法解释学为立场,向学生展示各种宪法条款是如何解释和适用的,培养学生运用宪法条款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对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本科一班宪法课教学情况的调研表明,解释学立场的宪法教学能够为本科生接受,它避免了知识的重复,且有利于促进民刑等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法科的各分支课程,但这种教学法也面临一些制约和障碍,需要改进课程本身及其外部环境以达到理想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宪法解释学;宪法教学;本科教学;法学课程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前言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在内容上更接近政治学、政府学或行政管理学,多采用道德与政治分析,缺乏规范手段,忽视宪法文本的解释,甚至大而无当地批判我国宪法的制度与条文,缺乏法学意义上的特有方法。法学课程的立场,正应如拉伦茨所形容的法学那样,“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1]若“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特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2]近几年来,随着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以及宪法教义学成为主流的研究模式,宪法学课堂也出现新的面貌,开始具有越来越突出的法学课程的基本品格。

  笔者从2002年起认识到宪法解释在宪法学研究与教学中的重要性,[1]并从2005年开始在首次承担本科宪法教学任务时尝试着采取法解释的方法,2007年曾留学法国并亲身感受到法国宪法学主流研究向解释学回归的情况,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曾参与合作导师韩大元教授为本科生开设的“中国宪法”,为研究生开设的“中国宪法研究”和“基本权利宪法判例”,并讲授部分内容,进一步受到韩大元教授倡导的宪法解释学的影响,从而坚定了解释学立场的宪法教学思路。

  将解释学立场与方法运用于宪法教学过程相比于传统的宪法课堂显然是一种新的尝试。那么,这种立场和方法对课程的参与者(尤其是学生)有何影响,学生的学习与实践能力如何,教学效果如何,课程是否需要以及如何改进?为解答上述疑惑,笔者以2010至2011学年第二学期为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一班开设的“宪法学”本科课程为例,充分运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展开宪法教学,并针对教学情况进行了一次调研。

  二、课程的预定立场、结构、内容及目标

  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本科学制将宪法学安排在大一下,同时期的课程还包括物权法、刑法总论、婚姻家庭法和外国法制史,大一上已学习法理学、民法总论和中国法制史。笔者将本课程的立场、结构、内容和目标预定如下:

  (一)沉默、低调与开放的解释学立场

  笔者预定了宪法解释学的教学立场。但需要强调的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笔者充当了是一个“沉默”的行动者,因为笔者一方面注重教授学生如何解释宪法文本,对宪法条文进行规范分析,且从未对我国宪法条文提出质疑或批判,但另一方面却从未直接地告诉学生本课程的解释学立场。此外,课程的解释学立场也是“低调”和“开放”的,笔者从未评价过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或其他研究思路的优劣或表达对特定方法的偏好或喜好,恰恰相反,笔者鼓励学生对宪法问题进行多视角与多方法的交叉研究。

  (二)课程结构与内容

  为使本科生更易于接受课堂上的知识,笔者没有按照通常次序展开教学活动,而是采取了倒叙的顺序,[2]先讲授(1)基本权利(自由权、受益权和平等权等),次而(2)选举权、选民团体和政党制度,(3)国家机构,(4)违宪审查制度,最后(5)总结和归纳宪法和宪法学的概念并讲授宪法制定、修改与解释等内容。在教学时间分配上,(1)占了五分之二,因为宪法解释多集中在基本权利问题,这部分内容也易于被学生理解。

  在课程的每部分内容上,笔者均结合宪法文本来讲解宪法原理,并辅之以判例或事例用以说明如何具体地解释宪法文本。以平等权部分为例,在分析平等权的含义和审查标准之后紧接着分析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平等权条款,穿插各种典型判例与事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如何利用“平等保护”条款审理基于种族而采取的立法分类,周香华案中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是否符合宪法平等权的要求,等等。

  从国别上,每部分的讲授会专门分析中国宪法文本和中国的宪法事例,但也经常地涉及外国宪法的文本和判例,基本权利部分还会参考和借鉴国际人权公约等内容。

  (三)课程目标

  本课程的基本目标是向学生系统地讲授宪法学的知识,尤其是宪法各种条款是如何被解释和适用于具体实践的,培养学生运用宪法条款分析和评价现实的法律实践,学习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并重。

  需补充的是,由于宪法解释学的立场经常会涉及到刑法、民法和其他立法机关制定法的条款的合宪性,因此课程进行过程中会涉及这些部门法的问题,相应地,本课程也希望(尽管不是必然要求)能够有助于学生运用宪法知识解决民法、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问题。

  三、调研的内容及结果

  上述课程目标实现了吗?笔者设计了以下问卷调查表格,在法学院课程班发放了56份,回收了54份有效答卷。为节省篇幅起见,将调研的内容和统计结果一并列表如下。 

   
   

 四、对调研结果的分析

  (一)问题1、2、2.1和3——课程内容的独特性

  考虑到传统的宪法教学与高中思想政治课存在内容上的重叠,此系列问题乃为求证运用解释学方法的宪法学课程是否避免了重叠现象。问题3的统计跟预想是相符的,有53.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重复”,另有35.2%认为“少量重复”,两者相加近9/10。因此,调查结果证明本课程较为成功地实现了课程内容和方法上的学科独特性。一位被调查者在进入大学之前出于兴趣阅读过宪法学方面的读物[3],这表明宪法对特定的个人(尽管不多)有吸引力,如何在本课程中进一步引导他们探索宪法知识的“宝藏”,以及吸引新的年青学子认识和研究宪法,将是本课程的重要责任。

  问题1之所以是必要,是考虑到大陆地区以外的生源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当今很多国家,中学教育会设置专门的“公民课”,其中会涉及宪法学知识。如果被调查者是由于这一原因,而不是思想政治课的原因,而选择“重复”,答案则是可以接受的。此项设问没有实际发挥作用,所有问卷均为大陆地区生源。

  (二)问题4、4.1、4.2和5——课程的难度

  此系列问题具有强烈的主观性[4],是为了探明课程的难度。问题4的选项完全集中在一般和难,选择“一般”的比率达到了64.8%。其他同学全部选择了“难”。为使关于课程难度的调查具有可比性,问题4.1和4.2是必要的。结果表明,24.1%的被调查者将宪法学作为本学期最难的专业课,无人选择“最容易”。物权法(齐云主讲)被14人选为本学期最难专业课,略高于宪法,而婚姻家庭法(潘峰主讲)似乎可以被作为最容易的课程。

  对于“能否胜任”的问题,“能”和“马马虎虎”各占37%和42.6%,共计达到了4/5。明确表达“不能”胜任的只占3.7%。这说明,课程在难度方面总体上可以被接受的。

  (三)问题6——被调查者对讲授方法的认知

  此系列问题是为了探明被调查者对课堂讲授方法的认知。如前文所说,笔者从未表明自己的解释学立场,只是在调研开始前简单而客观地介绍了不同方法。本题是多项选择题,按照被选的频率,案例分析和宪法解释学在名单中分列一、二名。案例分析法可以被直观感知,其居于首位乃属正常。但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则需要被调查者去主观体味和观察,有25名(46.3%)被调查者体会到了这一隐藏的意图。对于其他选项,被调查者没有表现出特别明显的偏好,规范宪法学和宪法教义学则表现平平,若考虑到其与宪法解释学内容与方法较为接近,本部分的问题会得到更乐观的答案。

  (四)问题7、8和8.1——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

  此系列问题是为探知本课程是否充分地把宪法学从政治学或其他学科的体系中拉回了法学学科体系。对于问题7,高达81.5%的被调查者认为,本课程所授知识有助于分析和解决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问题,极少数被调查者提供了否定见解,另有小部分选择了不知道。调查结果表明,采用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极有利于在宪法学与民刑法等部门法之间建立联系。

  问题8和8.1主要想探明本课程在被调查者看来是否以学习其他法科课程为前提。由于本课程中常涉及到民刑事等法律是否合宪,因此理想的安排是所有(基本的)部门法学习完成之后再开始宪法学课程。相比之下,作为政治学的宪法学则不必硬性作此要求。本问题的调研结果不太理想,因为64.8%的被调查者认为现行课程体制是合适的,只有35.2%的被调查者提出了否定见解。对于选修课程,多数选项集中在民法、刑法、法理学、法制史等,也有一人提出“宪法为根本大法,具备基本公民常识便可入门”。值得注意的是,另有一名被调查者将比较法作为先修课程,这可能是由于本课程涉及到过多的外国宪法判例因而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五)问题9——宪法文本的地位

  宪法解释学的研究和教学在忽视宪法文本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进行的,因此,阅读相关的宪法文本对学习本课程非常重要。笔者在课堂上运用PPT出示过中国宪法的相应条文,以及少量外国宪法条文和国际人权公约,并在课程中建议阅读中国宪法和部分经典宪法文本(如法国人权宣言等)。尽管如此,仍有25.9%的被调查者未阅读过任何宪法文本。但66.7%都阅读了特定国家宪法的部分条文,11.1%阅读了特定国家宪法的全部条文,其中极个别被调查者同时选择并填写了这两项。被阅读的宪法条文主要集中在中国宪法。本问题的答案表明,被调查者没有充分形成重视宪法文本的观念。

  (六)问题10和11——课程的应用性

  传统的宪法学基本落入理论法学的范畴,但解释学方法使宪法学并重理论与应用,本课程是否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了注重实际法律问题的意识?对问题10的统计表明,61.6%的被调查者认识到了宪法学同时包含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内容。但事实上,也有33.3%的被调查者将宪法学单纯地归入理论法学,尽管这并不占多数,但这绝不是可以被忽视的少数。笔者在课堂上从未说明此一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问题8.1中选择填写“哲学”的问卷也同时将宪法学定位在了理论法学。

  对于问题11,22.2%的被调查者试图去分析实际的法律问题,在此意义上,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目标已经达到。但大多数选择了否。其中,61.1%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由于自己掌握的课堂所学知识程度不够。但有一名被调查者提出这是由于课程本身的内容过于空泛与实践问题脱节造成的。结合问题10的统计情况,可能需要反思本课堂讲授是否过于理论化。

  值得注意的是,14.8%的被调查者提出了值得反思的问题,即我国缺少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规范被认为没有实质效力,这击中了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要害,也说明我国宪法体制的不足影响到了课程教学。

  五、总结与反思

  需要指出,本调查具有局限性。从理想状态来说,更为有说服力的调查应当是对同一学生群体在两种不同宪法学课程表现的比较,但这在目前的教学安排中无法实现。尽管如此,本调查仍能揭示不少问题。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能够为本科生所接受(尽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它避免了知识的重复,并且有利于促进民刑等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法科的各分支课程。但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同时也面临一些制约和障碍,需要改进课程本身及其外部环境以达成理想的预期教学目标:

  首先,课程本身需要改进以下内容:(1)进一步摆脱单纯理论说教的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从而向受众呈现宪法学具有的理论与应用并重的品格。为此,除了继续进行课堂提问等互动形式外,尚可考虑以特定个案为背景组织学生模拟一次宪法法院的庭审辩论,或者以中国为背景虚拟一次人大审议或调查。(2)整个课程需要继续坚持文本解释的方法,并向听众提示宪法文本的重要性。(3)就知识的国别性而论,虽然本课程名称为“宪法学”,但为便于理解,应当更偏重中国的宪法事例,结合日常生活中可触及的事例,这从长远上看印证了韩大元教授“宪法学中国化”的主张,“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3]

  其次,课程的良好进行也需要整个法学课程体制的适当支持。(1)就课程的时间安排而论,由于本课程需要涉及民法、刑法和其他议会制定法,并将其作为合宪性疑问的对象,因此,似乎应当将宪法学的课程调整到大二下,先修课程包括国内基本的部门法。这与传统的教学思维——宪法学和法理学是理论法学——不一样,宪法学是理论与应用并重的学科,缺乏各部门法基础,就无法有效展开宪法教学。[5](2)为使教材内容与课堂讲授更具对应性,同时解决被调查者在问卷中表达的“课本多数重复”的问题,更好实现宪法学课程的内容独立性,一种以宪法解释学为立场的教材是必要的。

  最后,从长远来看,本课程的教学将受到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制约,只有在违宪审查制度活性化以后,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当然也包括研究)才能够真正获得生命力。在这一点上,法国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史具有可比性。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法国大学法学院的课程也普遍偏向政治制度与政府体制的内容,缺乏法学应有的方法,基本上在1971年结社自由案使宪法审查活性化以后,以解释学为立场的宪法教学与研究才开始真正繁荣。




【作者简介】
王建学(1978-),男,河北承德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感谢厦门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一班对调研活动的支持。


【注释】
[1][2][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77页。
[3]韩大元:《宪法学研究范式与宪法学中国化》,《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 这受到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罗森博格(G. N. Rosenberg)教授的影响,他在2002年曾借富布莱特计划到厦门大学为硕士生开设美国宪法入门,在他的课程中,笔者阅读了大量的美国宪法判例,亲身认识到美国法学院的宪法学课程是如何进行的。
[2] 这种结构受到了笔者的宪法启蒙老师李琦教授的一定影响,笔者曾是李琦教授1998年本科宪法课上的学生。
[3] 班上另有一名同学在私下表示曾出于兴趣阅读了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中国十大宪法事例评析》,但未填写在调查问卷中。
[4] 不同的被调查者对“难”的理解不一样,背诵的内容多、学习时间和精力投入大、课程本身内容晦涩都可能属于“难”的范畴。
[5] 随之而来的一个有趣问题是,笔者在课堂上带领学生分析了很多部门法的合宪性,如刑法上的死刑是否侵害宪法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劳动法对特定疾病患者的就业禁止是否侵害宪法上的平等就业权,这是否会对学生未来学习刑法分论、劳动法等造成影响,目前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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