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程某(男)与吴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9年10月,吴某起诉程某,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同时向法庭提供一份署有二个程某签名的借条。程某辩称,该借条上的签名是其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在纸上写下的,纸条被吴某拿去填写成了借条,其内容是伪造的,且就常理而言打借条也不会签上二个名字,故请求法庭予以驳回。庭审中,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法官多次征询双方的意见,但双方均认为应由对方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对此争持不下。
[分歧]:
被告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系伪造该由谁提出鉴定申请?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已经提交了签有被告姓名的借条,已经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现在被告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为了还其自身的清白,理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证明该借条的非真实性,才能支持其抗辩的主张,否则被告只是单纯的否认,没有相应的证据,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应由被告程某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条虽有被告的签名,但是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且该借条存在一定的瑕疵,那么该借条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的证明责任尚未完成,因此,应由原告吴某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
[管析]: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诉讼地位来看,原告的举证责任应较重于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作为原告,在诉讼开始时就应有诉讼的风险意识,如果案件的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这种诉讼风险就理应由原告来承担。本案中因被告的否认及证据本身存在一定的瑕疵,原告不能完全证明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原告仍应当承担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责任,那么首先应当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
二、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原告的现有举证缺乏证明力,应当继续举证。
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实体法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即原告应对其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负有责任。吴某所提供的借条存在瑕疵导致不能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由于举证责任的转移仅适用于当法官认为主张事实的一方提供的证据已使该事实达到了可信程度之时,故此时原告还需对证据进行补强,证明其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可以借助科学手段申请作笔迹鉴定,以证明自己所持的借条是真实的和具有证明力的。
三、从证据的安全性来看,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更为合理。
证据一般掌握在权利人的手中,这就需要权利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妥善保管好证据、保证证据的完整等,若出现诸如无法鉴定等问题,其权利可能无法实现。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一方面可以保护证据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如果由被告承担申请对借条的真假进行鉴定的举证责任,那么就不会促进债权人尽到以上义务,也不利于保证证据的安全,从这方面来看,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更为合理。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因被告的否认及借条存在一定的瑕疵而处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若仅有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其所主张的事实很难在法官心证中达到优势的盖然性,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难以得到支持,故应由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毕小民 周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