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不一致时,以何标准来确认增资人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特征:
(1) 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2) 向公司投入了在章程上承诺投入的资本;
(3)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文件中列为股东;
(4) 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5) 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6) 享有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
在上述几个特征中,从公司章程系股东之间的协议的性质看,签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股东,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只要没有依据足以推翻签署公司章程的股东有加入公司的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重要义务之一,但不是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不能仅凭未实际出资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工商登记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的,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具有相对优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