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妻子赵某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发生争吵。婚后一年左右一次争吵后赵某回娘家居住,并向王某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初次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不一致而未达成协议,双方约定次日再行调解。当天晚上9时许王某来到赵某家索要彩礼,赵某正要脱衣服睡觉,王某见状亦要脱衣服住赵某家,并将赵某强行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赵某不允,与王某厮打,后王某用剪子剪开赵某衬裤,用裤带将赵某的手绑住强行与赵某发生了二次性关系,对赵某蹂躏达五个多小时,致赵某抽搐昏迷,送医院抢救苏醒。
【分歧】
丈夫王某强奸妻子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并未排除丈夫作为强奸罪的主体,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民话的风俗习惯不同,具体案件情况又往往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确定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依据刑法及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的具体事实、情节,分别依法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人身权利和义务和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妻子对丈夫有要求性生活的权利,丈夫对妻子具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对妻子性权利的侵犯。所以,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能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些行为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例如,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应该认定为强奸罪。又如,夫妻双方虽未离婚,但由于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在此期间双方从未身对方提出过性要求,此时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一般也应认定为强奸罪。实践中也存在着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的情形。比如,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造成伤害后果的,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丈夫多次强暴妻子,进行性虐待的,情节严重应按虐待罪处理等等。因此,不能简单地确定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应依据刑法及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的具体事实、情节,分别依法处理。
在该案中,王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案发前,虽然赵某提出了离婚,并经村委会调解,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的诉讼程序。夫妻之间对性生活的法律仍然有效。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在表面上似乎齐备了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归根到底,基于王某与赵某之间婚姻关系的存续,相互之间有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王某违背妻子赵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可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