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受被告雇用,为第三人经营的某宾馆拆装广告牌。在拆卸过程中,广告牌倾倒致使王某受伤。事发后,经当事人协商,确定了各自的责任并达成赔偿协议。第三人已按协议全部付清赔偿款项,而被告仅赔付了一部分。据此,王某将被告诉之公堂。第三人也参与了诉讼。
【分歧】
第三人已按协议全部付清赔偿款项,法院是否该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为原告与被告已经在案外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且按协议已经全部付清赔偿款项。而且原告在诉讼中并未向第三人主张要求赔偿,法院作为中立者,应按不告不理的原则,严格的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进行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与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第三人应该就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应当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原告诉前已经与第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只要该协议是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应该合法有效。既然第三人在诉讼前已经按协议承担了赔偿责任,原告起诉时也不要求第三人再次承担责任,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再让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就违背了诉讼基本原理——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论是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在原告仅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而未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不但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也可能违背原告的诉讼意图。本案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该第三人不应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合法的情形下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强制干预,不仅于情理不合,更与法律的宗旨相违背。法院的最大任务就是定纷止争,而不是制造矛盾。
综上,案件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不应当进行干涉。对于本案中的第三人承担责任问题,在案件审理查明中释明即可。
作者:信丰县人民法院 刘红忠 张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