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平时工作时间紧又是单身,吃饭经常在楼下快餐店吃饭,和快餐店的老板付某很熟,2010年5月8的中午,郑某在快餐店吃快餐,突然腹痛,便上厕所,但因厕所内没有挂钩,所以将随身带的包放在座位上。回来发现皮包不见。郑某便找老板付某理论。认为其店内的墙壁上没有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因此应赔偿自己的损失。
【分歧】
就餐中途离开丢失财物快餐店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郑某经常来该店吃饭,饭店没有尽到一般提醒的义务,现在皮包丢失,理应由该店赔偿郑某的一部分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郑某虽是店里的常客,但双方没有保管皮包的合同,且郑某本身是对自己的物品疏于管理的行为,是其自身的问题才使物品丢失;损失应由他自己来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在自已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本案而言,快餐店本身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双方也没有就保管达成一致意见。虽然郑某平时也有将物品放置在座位的行为,但不能因此推定他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一种保管关系。所以郑某认为自己和快餐店之间存在保管关系是不成立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快餐店有义务对郑某的人身、财物进行保护。郑某作为顾客,其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的财物进行妥善的保管,其在任何防范措施都没做的情况下,随便将财物放置在座位上,其行为本身就存在着重大的过失,对于造成的损失,其本人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快餐店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没有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在店内的墙壁上没有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等字样,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快餐店对郑某的财物损失也有一定的过失,理应承担小部分的责任。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