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就餐财物丢失,店主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王某和朋友在饭店用餐时,顺手将背包放在餐桌旁的椅子上。吃完饭准备买单时发现背包不翼而飞。王某遂找到饭店负责人交涉,要求饭店赔偿自己的损失。饭店负责人称,饭店内的墙壁上贴有“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声明。因此饭店已经做到了提醒顾客的义务,不应对王某丢失的背包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点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时候,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经营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
通常情况下,法律或者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饭店将为顾客保管财物,而且顾客在用餐时工作人员也并没有为顾客保管财物的义务。事实上,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在自己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内,保管自己的财物是人之常情,这一点对于饭店来说也是一种惯常做法。
因此,饭店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法约定义务。同时该饭店在店内墙壁多处标示“请顾客注意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很明显该饭店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存在过错。
因此,本案中饭店不应当对顾客随身携带的财物丢失承担任何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