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3年10月,孙某妻子因病去世,家庭贫困,无力抚养三个子女。家人协商,决定将最小的儿子孙明(7岁)送与他人收养。经人介绍,孙某将孙明送与李某收养。后来,孙明性格怪异,经常与同伴斗殴,给李家带来不少麻烦,双方经常产生矛盾。2002年,李家实在无法容忍孙明的行为,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李家主动找到孙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孙家与李家就经济补偿等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正式解除收养关系。但孙明并未回到孙家,而是独自外出打工,从不与孙家联系。2009年,孙某去世,孙明却回到孙家,要求同其他兄姐继承孙某的房屋、拖拉机等财产。
【分歧】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明7岁就被送与李家收养,自此与孙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消除,因此无权继承孙某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明虽然被送养,也未对孙某尽扶养义务,但与李家解除收养关系后应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本案可以看出,孙家与李家的收养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有效。同样,双方解除收养关系都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9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此,从孙明与李家收养关系解除开始,他与孙某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他有权继承孙某的遗产。
当然,根据《继承法》13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部分或者少分。孙明从未对孙某尽扶养,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其继承权力不可剥夺。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