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可能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新婚姻法南京第一案为何如此戏剧化,大家都感觉难以接受。 尤其当事人感觉玩“过山车”,心理落差非常大,为何?表面看来是新婚姻法解释作出了跟原解释完全相反的规定,实际则是一个司法解释溯及力的问题。新司法解释对新法的溯及力并未做专门规定,只规定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对溯及力没有明确的规定会导致适用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理解、适用混乱会严重影响法的安定性和当事人正当信赖利益的保护,同时有损法律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司法解释的时候应该意识到这一问题。
目前在我国司法解释代行了部分立法职权,实际上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具有政策导向的功能。新婚姻法解释出来后网络数据称48%的丈母娘要求房产证加上女儿名字,以保护自己女儿的权益。如果本案中朱女士的母亲也要求高先生的房产证中加上自己女儿的名字,如果本案法院早点判决或经调解已执行完毕,也许事情就没这么悲剧和戏剧化了。让社会公众为事后法承担法律责任,违背立法和法律适用的原则,于情于理都不相符。朱女士也许在抱怨自己运气,刚好撞上了“雨天”,但我们的法律能否这么“阴晴不定”吗,法律应该是规范的、严肃的、人人平等的,不得违背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对溯及力问题不应该回避,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南京法院也可以就此问题向最高院请示,在没有明确的回复之前,我觉得司法实践中应确立如下原则: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溯及力,则司法适用中应推定该法律没有溯及力。(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