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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是与非!
发布日期:2011-09-09    作者:李艳波律师

案情简介:
2006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在廊坊打工的陈某(女)认识了张某(男),由于两人互相均有好感,于是就走在了一起,不久双方就发展为恋爱关系,在认识张某之前,陈某一直认为张某是个有上进心、能吃苦耐劳,能给自己带来幸福的人,但交往一段时间以后,陈某发现张某并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发现张某还和其他的女性有暧昧关系,而且经常换工作,越看越不顺眼,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和张某分手,张某得知后也感觉到了自己的错误,就向陈某道歉,并发誓以后不再这样,希望能继续和陈某在一起,但陈某已经下定决心了,无论张某怎么求她,陈某均拒绝了,这下让张某很是生气。过了几天,张某要求再与陈某见个面,把问题说清楚,见面后双方争吵起来,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了陈某六刀,陈某当场倒地,后陈某被路人送到医院经抢救幸免于难,张某在扎伤陈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陈某为重伤。
律师辩护意见:
一、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对其处罚的。
二、张某在案发时还不满18周岁,距满18周岁还查一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张某与陈某系恋人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两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的仇恨,只是因情所困,感情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的理智没有战胜一时的冲动,并且陈某的话语也对张某的行为起到了刺激的作用,因此陈某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经过综合分析以及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对张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情所困故意伤害的案件,在此,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冷静处理因感情所带来的困扰,千万不能在法律的边缘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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