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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6月,邹某和王某签订离婚协议,内容是:1、邹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邹某某归女方王某抚养,邹某不承担抚养费。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离婚手续,2009年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孩邹某某归王某抚养,邹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庭审期间,邹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和邹某某由王某抚养,但依据双方已达成的离婚协议,拒绝承担抚养费。

  【分歧】

  婚内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与王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就应遵照执行,法院对邹某不承担抚养费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目的,该目的并未实现,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邹某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实质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双方以协议离婚这一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协议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就本案而言,邹某和王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最终未能实现协议离婚的目的,因此协议未能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邹某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也就不能成立。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王某自愿放弃要求邹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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