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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6月,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与被告人邹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车上乘客原告李某某等20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告李某某等20余人以王某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判决后,第三人保险公司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二审以漏列民事被告邹某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某等人欲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可否提起民事诉讼?

[管析]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于法律渊源、诉讼理论的不同,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两种模式,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和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我国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类似,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我国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一方面在法律渊源上近代司法制度借鉴大陆法系的比较多,另一方面附事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优点。其一,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查明被告人如何对待其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对于判断被告人认罪悔改的态度,正确定罪量刑具有意义;其二,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及时处理案件,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判可能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其三,可能节省司法资源。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诉讼,可以把两次诉讼简化为一次进行,大大减少办案时间,降低人力物力的消耗,节省司法资源,以处理更多的案件;其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当事人讼累。而如果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又提出民事诉讼,不仅增加了当人的诉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悔改态度正确认定,还可能造成不能及时处理案件,甚至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违法行为或同一案件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允许撤诉后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再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立法目的。

其次,从法理上来看,一事不再理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允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诉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了这一原则。

最后,从具体的司法解释来看,最高院《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释中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笔者认这里有两层意义,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即当事人如果提出赔偿的请求,就应当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该解释属强行性规范,也就是说,刑事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至于该解释的后半部分“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作为一个补救性条款来解释,这是因为现实生活情况复杂多变,有可能因某些原因,受害人没有能在上述解释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而给予受害人的一个法律救济渠道。本案中,当事人不是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故不符合上述解释的相关规定,因此其撤诉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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