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祖父母实际抚养的儿童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泰和县有一儿童彭某,今年刚满5岁的,彭某的母亲在彭某不足2岁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彭某的父亲于2004年下半年不幸患病死亡,此后彭某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2005年3月,彭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彭某在该场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在检察机关将肇事方提起公诉后,彭某的祖父母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分歧]
对于彭某的祖父母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彭某的祖父母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参照《继承法》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下,后一顺序继承人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认被害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形下,被害人的祖父母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的祖父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为:被害人的祖父母属于近亲属范围,也是被害人的实际监护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被害人的实际监护人即其祖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的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应扩展到被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抚养关系;(2)、必须是在被害人确已死亡的情形下进行;(3)、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和犯罪行为造成。另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主义,“诉权在民”,民不告官不究,由于种种原因,并非所有被害人的近亲属均能够或者愿意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害人彭某的祖父母在被害人的父亲死亡、母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一直担负着抚养被害人的责任,被害人死亡也是给其祖父母造成了直接和间接的损失。若不允许被害人的祖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意味着被害人死亡后没有主张权利的人,出现“撞死人白撞”的局面,对社会来说也是负面的影响。
作者:朱烈旗 朱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