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22日,唐某持欠条向王某索要其所欠的2万元钱,王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尔后,双方发现争执,王某殴打唐某,并抢走了欠条当场撕毁。唐某因害怕王某继续打他,承诺不要王某还钱,才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的伤势为轻伤。
【分歧】
施暴抢走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欠条只是证明债权的一种凭证,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 ,所以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会导致债权人无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因而抢走并撕毁欠条对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侵害。王某抢走撕毁欠条的目的就是为了消灭债权,应认定为抢劫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欠条是财产权利的凭证,是财产所有权的载体,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范围。王某施暴抢走欠条并撕毁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但侵犯了唐某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致其轻伤,也侵犯了唐某的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