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程序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登记申请的复审和复议一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机构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一、撤销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如果已经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撤销该布图设计的专有权:
(一)不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集成电路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该条例规定,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二)所涉及的布图设计不享有专有权的。
根据条例的规定,以下布图设计可以享有专有权:
1、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
2、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3、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三)所涉布图设计缺乏独创性。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是指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其中,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也应当符合前面规定的条件。
(四)所涉及的布图设计实为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五)所涉布图设计,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满15年的。
(六)所涉布图设计自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该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二、撤销决定的公告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经起诉,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撤销决定的,该决定生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