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提前介入不能有失偏颇
发布日期:2011-09-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出处】检察日报
【关键词】侦查监督;提前介入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的两项基本内容。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侦查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指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批捕、起诉案件之前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它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掌握犯罪证据,加快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探索和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由于“提前介入”这一方式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致使当前在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部分干警对提前介入工作认识不足,导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出提前介入的应有监督作用。当前,如何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好“提前介入”工作,使“提前介入”工作成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值得我们思考。
一、要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重要性,形成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相结合的侦查监督体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侦查监督,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检察机关目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通常情况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之时,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材料实行案卷上的侦查监督方式。笔者称这种阅卷监督方式为静态监督方式。这种方法失去了对公安机关持续时间长、活动复杂、最具体侦查过程的监督,往往很难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事实上,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很难在案卷中反映出来,即使发现往往只是通过事后纠正的方式予以监督,导致监督方式的滞后,往往使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难以挽回,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当前,“提前介入”作为检察机关长期总结出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有效方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克服坐等送案采取阅卷监督的静态监督方式,及时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使提前介入成为有效预防和纠正侦查中违法行为的一种重要侦查监督方式。笔者将提前介入称之为动态监督方式。要通过发挥提前介入的作用克服静态监督的不足,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
二、要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性质,克服两种片面认识,纠正两种错误做法
提前介入是相对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这两个诉讼阶段而言的。在时间上,它是在正式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移送起诉案件之前。在介入方式上,它是参与公安机关部分活动,因此它不是对案件的正式审理,而是对侦查活动的参与。
由于“提前介入”这一方式无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保障,因此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两种片面认识,导致两种错误工作方法。一种认识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公、检两机关联合办案,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提前介入的检察干警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另一种认识认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提前介入的检察干警充当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配合多,主动监督少,能及时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更少。这两种片面认识和错误工作方法究其原因都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性质。
检察机关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一切检察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性质是运用检察职能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检察机关干警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地位是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其根本职责是受检察机关的指派实施侦查监督任务,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履行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当前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必须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性质,克服两种片面认识,纠正两种错误工作方法,这样才能形成侦查活动合力,有力地打击犯罪。
三、要充分认识“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把握提前介入的工作重点
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形成“提前介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案件,熟悉证据,为案件移送后及时批捕、起诉做准备。这实质上使“提前介入”成为了检察机关一项提起公诉的预备性诉讼活动。上述任务不符合侦查监督的性质,是不符合侦查监督要求的。当前,检察机关必须从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出发,适应刑诉法对侦查监督的要求,切实界定提前介入的主要工作任务。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一个特定方式,笔者认为,当前提前介入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侦查中的违法行为。在侦查工作中,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从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现状看,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这些手段使用不当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在目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违法扣押、搜查,超期羁押等违法侦查行为,可以说都是由于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造成的。由于这些违法侦查行为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错案的发生。因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首要工作任务。具有侦查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发现侦查机关存有违法侦查行为时,就必须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所以,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行为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主要工作。在此,也建议未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时,明确提前介入工作的任务与重点,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有刑诉法的程序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活动作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两项任务是相互联系的,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两个方面,两者共同统一于保障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当前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要充分认识其主要任务,正确把握其工作重点,强化侦查监督职能,确保侦查监督实效。
【作者简介】
丁猛,单位为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