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
——凯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年8月13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凯XX为其儿子凯X委托辩护的运输毒品案件,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凯X的父亲处得知,犯罪嫌疑人凯X是因涉嫌运输毒品冰毒的行为被某公安机关抓获的。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批捕,该案现已处在逮捕后的补充侦查羁押阶段。此后,张长海律师律师在该案的侦察和起诉阶段,先后两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凯X,为其提供了法律帮助,并对案情进行了初步的了解。
在该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时,张长海律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犯罪嫌疑人凯X进行刑事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被告人凯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根据犯罪嫌疑人凯X的起诉书可知,被告人凯X系陕西省西安市人,男,汉族,无业,现年27岁,高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XX区XX路188号。2010年7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某公安机关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批准逮捕。
2010年7月25日凌震,被告人凯X给本案第一被告人曾XX打电话,让其帮自己代买一个货(指毒品50克)带到西安。被告人曾XX让被告人凯X把钱汇到自己以赵XX名义办理的建设银行卡上,被告人凯X于7月25日、26日分两次存款10900元。被告人曾XX用该款和锦州人王XX(在逃)要求其代买毒品汇给自己农行卡上的40000元,加上自己凑的钱共计53000元,在成都购买毒品冰毒250克,除部分自己吸食外,于2010年7月26日乘坐KXXX次火车,准备运到西安和锦州两地交给凯X和王XX。2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曾XX携带毒品冰毒在西安火车站出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冰毒236克。27日16时许,被告人曾XX配合公安机关在西安火车站站前商业区,将前来接货的被告人凯X抓获。现以上两犯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XX运输毒品冰毒236克,指控被告人凯X运输毒品冰毒50克,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辩护律师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罪名和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凯X在本案中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针对被告人凯X对自己所犯持有毒品罪罪行的部分情节拒不认定的情况,动员被告人凯X迅速改变自己的认罪态度,对自己所犯持有毒品罪罪行的部分情节依据本案事实予以承认。改变以前在侦察和起诉阶段存在的不正确的态度和思想,以争取得到法院的正确的事实认定和从轻的刑事处罚。
2011年1月26日,法院对被告人曾XX、凯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应该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二、本案被告凯X在本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应重新认定。
三、本案被告凯X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罪名。应该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由于本案被告人凯X在本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应重新认定;其本人在今天当庭自动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凯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凯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法庭辩论后结束后,经审理法官合议后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凯X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为40余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人凯X运输毒品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人凯X所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罪名。应该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的重点进行辩护;并提出根据本案案卷的证据证明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凯X在本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不准确,应重新认定;最后,根据其本人在今天当庭自动认罪的情况,不失时机的指出其被告人凯X认罪已有变化,其当庭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凯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人凯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6日
附:该案律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凯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依法为本案被告凯X进行辩护。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应该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1、在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罪名是运输毒品罪,但是,遗憾的是,根据在公诉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证明被告凯X具有运输毒品主观方面的证据。同时,根据今天被告凯X在法庭的认罪供述,可以证明被告凯X是因为自己吸毒而购买毒品的。因此,由于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罪名的四个犯罪要件中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和今天被告凯X在法庭的认罪供述中,有关自己购买毒品的原因、动机的供述,本案被告凯X所犯罪名应该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2、由于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的运输毒品罪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的:“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证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的条文规定,本案被告凯X运输毒品的行为依法只能认定为其他毒品犯罪的罪名。
3、本案被告凯X是一个吸毒者,被告凯X在被抓捕后就已经被本案的办案单位的法医化验证实,证据就在本案侦察卷内。而《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因此,由于该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的运输毒品罪罪名不能成立。 同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的证据情况,本案被告凯X运输毒品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本案被告凯X在本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应重新认定。
1、从本案被告凯X当庭的认罪供述来看,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在本案中购买50克毒品的数量,应重新进行认定。刚才本案被告凯X说的很清楚,自己给本案上线汇钱的数量是10900元。同时,被告凯X还说:其上线要求先还3000元欠款,才给销售本案的毒品。被告凯X还承认与上线所谈的价格是每克260元,其购买毒品的数量是自己还过3000元欠款后,剩多少钱,要多少毒品。因此,本案被告凯X在本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应重新认定。
2、本案第一被告在口供中曾多次供认被告凯X所要的毒品为一个货,一个货就是50克毒品。但是本案第一被告在其2010年8月5日的《讯问笔录》的第四页(侦察卷第27页)18行到20行供认:问:你和凯X是如何谈的?答:我给他买50克,只给他45克,我自己留下5克。从此处可以看出本案第一被告的供述中也是自相矛盾,辩护律师认为,从公平的原则出发,此笔毒品数量应认定为45克。
总之,即就是本案不认定被告凯X的供述,不依据被告凯X的供述认定其所买毒品的数量,也应该认定本案第一被告关于此次交货只给45克的供述。
三、本案被告凯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虽然本案被告凯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未能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向办案人员做任何交待。但是,在开庭前,经过律师的工作,动员被告凯X在今天当庭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动认了罪。积极配合本案法庭落实了自己在本案中的全部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
以上这些事实均充分证明被告人凯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凯X所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罪名。应该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由于本案被告人凯X在本案中所涉毒品的数量,应重新认定;其本人在今天当庭自动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本案案件中被告凯X所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缺乏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能构成现有罪名的证据事实,能够将本案的罪名调整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使其以使被告凯X得到公平的判决。同时请求法庭对本案被告凯X购买毒品的数量予以调整。能够考虑到对被告凯X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凯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凯X在毒瘾发作的时候,因一时糊涂,不慎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凯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凯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凯X能够依法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凯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