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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可否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2009年4月5日上午,杨某乘坐张某开的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正常行使在主干道上时,突然前方有一小孩横穿马路,杨某立即采取紧急刹车,避免了车祸的发生,但却导致杨某的头部擦伤,杨某前往医院花去医疗费500元。事后杨某找到出租车司机张某和小孩的父亲蔡某要求承担医疗费。但张某和蔡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

【分岐】

紧急避险可否成为违约行为的抗辩理由?

第一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虽然张某违约,但是其紧急避险的行为可以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所以张某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小孩的父亲蔡某承担对其小孩监护不力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虽然张某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不能成为抗辩其违约行为的理由,张某应承担杨某的医疗费。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虽然成立紧急避险,但是,他与杨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张某有将杨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虽然刹车是紧急避险,但是不能阻却其违约行为的违法性,所以杨某可以向张某主张权利。但事件中张某确实存在紧急避险的行为,张某在出现紧急情况下,为防止车祸发生而采取紧急刹车措施,使蔡某的小孩脱险,同时张某的刹车措施未有不当也未超过必要措施,蔡某的小孩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蔡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在承担了杨某的医疗费后可以向蔡某追偿。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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