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后,借了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前往县里办事。刘某行驶至县郊农贸市场时,撞倒路人李某,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两月后伤愈出院,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80000元。李某住院期间,刘某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后再未过问。刘某所驾驶的张某二轮摩托车已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分歧]
就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情况下是否免责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醉酒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人醉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只构成保险公司在财产损失上的免责事由,对于醉酒后驾驶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对于酒后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因被保险机动车给被害人造成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保障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如果保险公司以醉酒为由拒绝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付,则显然与此相悖。
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免除了醉酒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因此,要求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符合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