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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介绍对象之机向对方索取钱财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卢某在公园结识韩某,交谈得知韩某系有夫之妇,在家长期受丈夫虐待,欲离家出走早找个男人结婚。卢某对韩某说:“我在陕西那边有个朋友,家里条件不错,我给你介绍吧。”韩某同意。卢某遂将韩某带至陕西某地,将韩某介绍给张某,韩某和张某均表示同意。卢某在韩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张某说:“韩某在家欠了1万元债务,想让你帮忙还上,她不好意思直接跟你说,你就把钱给我,我替她还上。”于是,张某交给卢某现金1万元。后韩某与张某二人举办婚礼共同生活。

【分歧】

针对本案中卢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卢某采用欺骗的方式将韩某从外地带至陕西介绍给张某,并收取张某钱财,构成拐卖妇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蒙骗张某较大数额的钱财,构成诈骗罪。

【管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在于“拐卖妇女罪”和“诈骗罪”的界定问题。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所谓以出卖为目的,就是说犯罪分子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是为了将妇女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区分本罪与其他罪名,首先就要看犯罪人是否想将妇女当成商品出卖从中获利,如果犯罪人并不想出卖他人,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在本案中,卢某是想利用帮韩某和张某介绍对象的机会,骗取张某钱财。从主观上来说,卢某并没有打算将韩某当成商品贩卖给张某,因而卢某不构成贩卖妇女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从本案来看,卢某在韩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张某虚构了“韩某在家欠了1万元债务,想让你帮忙还上”的事实,使张某相信,并且将1万元交给卢某,从而达到卢某所期望的结果。从主观上来说,卢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从客观上来说,卢某使用欺诈方法骗取了张某1万元的钱财;从数额上来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卢某诈骗了1万元,已构成数额较大的标准。

综上所述,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蒙骗张某较大数额的钱财,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论处。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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