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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何性质
发布日期:2011-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2月9日,被告曾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轿车由梅颜村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时,因超速行驶与对向占道行驶的李汗新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汗新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曾林与李汗新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2008年8月,李汗新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分歧】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产生了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确定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责任的划分,除非原告有确切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巨大瑕疵。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的判断和确定,并以此作为事故处理中调解的依据及对违章者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责任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当中的性质就是证据中的书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当于一种技术性鉴定,或专家答复、专家证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行为,及该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责任的划分,本案中,被告曾林驾驶的出租车制动效能不正常并且超速行驶,死者李汗新驾驶的摩托车只是占道,被告曾林的违章行为明显多于死者李汗新。综合考虑,被告曾林应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责任。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院长 樊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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