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居住在南村乡的罗灵(女)于2002年2月1日与张家兵同居生一子张诚,2003年初张家兵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罗灵起诉要求张家兵对该非婚生子张诚承担抚养义务。诉讼中,张家兵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现罗灵提供了两份证据,其中张诚的《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一栏为张佳兵,而提供的张家兵的身份证复印件为张家兵的姓名。
【分歧】
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罗灵不能举证证实“张佳兵”和“张家兵”系同一个人,也未举证证实“张佳兵”或“张家兵”与庄坤磊存在血缘关系,即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罗灵不能举证证实张诚与张家兵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因此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管析】
这里先要明确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者的概念及区别。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审查,发现原告没有起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立案审理或者合并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诉讼主体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点:一是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二是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三是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四是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五是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六是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受案条件时,可以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后对原告不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就本案的案情来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显然是不妥当的。罗灵起诉的是张家兵,已提供了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应认为本案的被告是明确而唯一的,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即“……(二)有明确的被告;……”,因此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中,罗灵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张诚与张家兵系父子关系,也未证实两人存有血缘关系,不能认定张家兵是张诚的父亲,其没有抚养张诚的义务。由于罗灵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因此法院应当驳回罗灵的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