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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改宽应否承担小孩溺水的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中铁五局集团二公司承建浙赣铁路电气化提速改造工程,施工在某镇杞木村灯芯框架桥,框架桥已竣工。2007年5月某镇人民政府要求将杞木村境内的小河切弯改直,将河道改为从另一桥孔中通过,并要求中铁五局施工单位承担此项费用。中铁五局施工单位租来挖掘机交给某镇政府,现场由某镇人民政府派员负责指挥。6月下旬开始施工,新河道从下往上挖掘,挖到新旧河道接口处,将旧河道水引向新河道,原旧河道宽约8米,但新旧河道交口处两边泥土没有全部挖开,从而造成旧河道引入新河道流水宽只有3米(没有任何警示标志)。6月27日、28日连续降雨,河床因卡口造成水位上涨。张某家住在河流卡口上游约100米处,6月30日下午3时左右,张某之子(9周岁)未得到父母的允许偷偷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

【分歧】

本案由谁来承担小孩溺水身亡的主要责任存在两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自古以来,张某家门口的小河水深只有0.5米,但是今年6月下旬,某镇人民政府将张某家门口下游河床改道,在新旧河道接口处,形成一个卡口,导致河床水位上升。张家之子下河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认为某镇施工留有隐患,导致上游河水水位上升,是张某之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某镇人民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某镇人民政府将河道改直、加宽,因今年6月27同、28日天气降雨,河水高于平常的正常水位,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张某之子下河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是张某对小孩没有尽监护职责而造成的,与镇政府河床改道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而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张某家门前的河水不足0.5米深,在这条河中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小孩洗澡溺水的事故,某镇人民政府为了将杞木村灯芯桥附近的河道切弯改直,开工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施工,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4条、第26条的规定,属于违章工程。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某镇政府指挥不当,新老河道接口时,本应一次完成工程,但在新旧河道交口处两边泥土没有全部挖开,造成新河道流水宽只有3米,不及原来的一半。而时间又恰逢当地的降雨旺季,某镇政府未能及时将新老河道的交接一步到位,开掘的新河道与老河道交口处形成瓶颈,造成河床上游水面上升,并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张某之子下河游泳不幸溺水身亡,与某镇人民政府对河床改道未彻底导致水位上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镇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之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对其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以张某对其子溺水身亡亦有责任。

作者:湘东区人民法院 曾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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