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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的物权也应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3月14日晚上,被告王志高雇请一辆东风自卸车为其宅基地填土,该东风车在拉土过程中撞上原告肖柏杏所有的一栋两层楼房,致该楼房毁坏。被告见此并不是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通知原告,反而误认为该房屋将会倒塌,遂雇请铲车将原告的房屋完全铲倒,致使原告房屋完全损毁。原告肖柏杏于2007年3月22日来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志高赔偿原告一切损失共计3万元,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原告被损毁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使用权,其违章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拆除,不存在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对该案定性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理由,原告被损毁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使用权,其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拆除,故不应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虽未提供土管部门对该房屋的批准手续,但被告作为个人无权对他人的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性作出认定并进行处理。因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损毁原告所有的房屋,其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故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则应当折价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原告和宅基地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不具有合法性,他在此宅基地上投资建造房屋,是典型的事实行为,故他对所建成的房屋应享有所有权。首先,分析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占有制度,其具体功能是:“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来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占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对某物的占有。”其次,就现实生活而言,这种事实的支配状态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如同一种暂时的权力,即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方式进行,倘非如此,社会程序将变得不安宁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即:“王利明教授《中国物权法教程》”所以民法中明确了占有制度有以下功能:1、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生活的水平稳定。2、对合法的占有加以严格保护。对占有的保护权,仅仅在于维护现状的法律秩序的稳定,与占有人是否属于有权占有没有关系。本案的原告被毁损的房屋所占有的土地未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非法占有,其所建造的房屋也属于违章建筑,而被告作为个人无权对房屋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并进行拆除。因此,被告对原告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张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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