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火车票被抓获,轻罪辩护获刑拘役五个月
——马X倒卖车船票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3月5日,委托人张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妻马X所犯的倒卖车船票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张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张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马X系山东省济宁市人,女,汉族,现年38岁,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号院X号楼单元X号。因在西安市XX研究所门前准备高价向旅客加价倒卖火车票时被当场抓获。在马X身上查出全国各次方向火车票108张,票面价值27802元。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倒卖车、船票罪的罪名批捕。委托人张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马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后被移送XXX检察院审查起诉,被诉至XXX法院。办案律师前往并前往该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本案被告人马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本案被告人马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根据本案被告人马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本案被告人马X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马X倒卖车船票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护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马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马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马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马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并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马X犯倒卖车船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倒卖车船票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本案被告人被告人马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倒卖车船票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马X获得法院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人马X的合法诉讼权利。
20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