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由于对民事申请再审立案的程序缺乏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使许多案件虽已作出终审裁判,但当事人仍缠诉不息,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笔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诉讼的成立要件
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是当事人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以申诉方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次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判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或再审申诉,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由于规定中所讲的“符合条件”是什么不明确,操作中难度较大。笔者认为,申请再审之诉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即必须具有再审事由。在生效的裁判中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对当事人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这种情形通常在法律中叫做法定再审事由。再审事由分为绝对的再审事由和相对的再审事由。绝对的再审事由,是指不论这种事由与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只要这种事由存在,就可依法提起再审申请。相对的再审事由,是指这种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影响的,才可提起再审申请。绝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相对的再审事由存在于原生效裁判实体处理上确有错误,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由于法律尚无规定,判断再审事由是绝对的事由还是相对的事由,以及相对再审事由对生效的裁判结果有无影响与影响大小,只能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二是形式要件。再审申请的形式要件分为一般形式要件和特别形式要件。因为再审申请为独立的新诉,以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开始,所以首先要符合一般起诉的形式要件,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享有再审诉权的当事人,原则上是在原生效裁判中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当事人。再审申请除首先应符合以上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形式要件。(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时间上的一般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超过期限不行使权利的,视为权利人放弃再审诉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给予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期限过长,正好使有些无理缠诉的当事人钻了空子,给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这个问题进行修改,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同时还应规定在再审申请期限内,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2)再审申请必须以诉状方式提出。因为再审之诉有其不同于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特点,故再审之诉不能以口头提出,只能以诉状提出,且诉状不符合要求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3)再审申请应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再审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1999年6月19日最高法院对《办法》补充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实践证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较好地解决了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明知裁判公正合法,但因再审不交费,而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问题。
二、民事再审申请立案的审查方法与范围
最高法院《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再审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再审的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立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同时也说明,立卷不等于立案,立卷只不过是立案前的审查程序。
由于立审分立,立案庭和审监庭的设立及再审申请的特点,随之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再审申请立案的审查方法与范围。笔者所在的陕西省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当事人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立案法官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对当事人接谈一次,并制作谈话笔录,然后组织一次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在七日内写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报告,一个月内由立案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调卷审查,或发函指示原终审法院限期复查并报结果。调卷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听证会分立案听证和提起再审听证。立案听证,主要是由听证法官听取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并进行当会举证。听证法官根据听证情况,确定原终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是否需要调卷审查。提起再审听证,主要是由立案听证法官等人员组成合议庭,在调卷审查的基础上,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围绕申诉人提出的原终审裁判错误的主要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一般不进行辩论。根据需要,还可以再次提起再审听证。立案听证一般做到有诉必理,即诉即听,主要采用纠问式。立案听证后,认为确属无理申诉的,应当口头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认为申诉有一定道理需要调卷审查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
提起再审听证,要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时参加,由合议庭主持,按以下顺序进行:(1)申诉人宣读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2)申诉人陈述主要申诉理由;(3)被申诉人进行简要答辩;(4)申诉人就申诉理由举证,被申诉人质证;被申诉人提出反证时,申诉人质证。提起再审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驳回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制作再审裁定书,并移交审监庭再审。
实践证明,实行听证的好处有三点:一是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解决“暗箱操作”问题,可以提高再审立案的质量;二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当面摆事实、讲道理,可以有效缓解对立情绪;三是有利于让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各项权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便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由于对申请再审立案调卷审查和召开听证会,因此就又出现了这样做是程序审还是实体审的问题。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请再审立案的审查,只涉及程序不涉及实体,否则,就不符合立审分立的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再审立案的审查,既涉及程序又涉及实体。持前一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首先要审查其是否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出,是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然后调卷再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申请再审立案的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即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所以说,再审立案审查是立案前的程序性审查,而不涉及实体问题。如果再审立案的审查,既涉及程序又涉及实体,那岂不又回到了立审不分的老路?如果一件申请再审的案件,在立案庭立案审查时,从程序到实体审查一遍,立案后到审监庭,合议庭又从头开始再重新全面审查。这样势必造成了重复工作,人为地延长了诉讼周期,有悖于诉讼的经济原则,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持后一种意见的主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应当立案再审的几种情形明确规定,除有个别经简单的程序性审查即可发现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外,主要是审查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发现这些问题的过程,就是对实体问题的审查过程。所以说,再审立案审查,不完全只是程序性的,同时涉及实体问题。如果立案庭未对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仔细审查,就无法也无权作出是否立案的评判,更不能由此说明这样做是符合立审分立原则的。因为再审立案前的实体审查,与一般案件立案的程序审查有本质区别。起诉立案审查的期限一般只有七日,而再审立案审查涉及实体问题,往往审查期限比较长。对此各地法院规定的不一样,有的法院规定为一个月,有的法院规定为三个月,有的法院规定的期限更长。实践证明,这样做可能出现立案庭和审监庭重复工作的问题,但由于多把了一道关,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