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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对发起人的资格,国家只限定了原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时,原有企业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要经原有企业资产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时,原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作为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发起人,&127;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备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每一股金额应当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公开的方法,依法定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募。 (4)必须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必须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依法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登记,必须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在召开创立大会30天内,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待批准后,公司即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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