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订)第二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申请材料 | 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原件1份); 5、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1、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13、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领导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14、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申请确定;申请人未申请的,无期限限制;法律、法规、规章或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对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效力 |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从事经营活动。 |
收 费 |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年审或年检 | 此项许可须年检。 年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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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