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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公证引发纠纷,业主利益或受重大损失!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本律师近日接受业主陈小姐咨询,其因出售自有深圳罗湖区某房产引发纠纷和诉讼。经初步了解案情后,本律师认为陈小姐利益可能受到较大损失,而罪魁祸首就是全权委托公证书!由于本案例比较典型,因此将案例发布出来以供交流与警示(当事人名称为化名)。 业主陈小姐2011年4月份准备出售自有罗湖区某房产,在某地产中介的介绍下,与谭先生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以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谭先生,谭先生交纳了2万元定金,陈小姐予以了接受和签收。次日,在中介的要求下,陈小姐到公证处办理了全权委托公证,以便办理赎楼过户之用。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陈小姐没有收到谭先生和中介的任何消息,陈小姐认为谭先生毁约不买,也未做进一步联系和沟通。 之后,过了一段时间,陈小姐莫名其妙收到一位张小姐委托律师发来的《履约催告函》,称张小姐以76万元的价格向陈小姐购买该房产,且已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已交纳5万元定金,但陈小姐拒不配合办理进一步交易手续,要求陈小姐于收函后七天内办理首期款监管和其他手续。 陈小姐与张小姐联系,称其未出售房产给张小姐,双方就有关情况进行了沟通,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陈小姐收到罗湖法院的传票和通知,得知张小姐把陈小姐告到法院,要求陈小姐退还定金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万余元。 根据陈小姐的陈述:   其与谭先生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已被中介收走;   其仅收到谭先生的定金2万元,未收到陈小姐的定金5万元;   陈小姐拿出的合同,业主方签名是陈小姐的代理人即地产中介李先生签字;5万元的定金收据也是李先生签字;   其在公证处办理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均在中介手中;   【律师意见】 如果陈小姐陈述的情况属实,那么本案就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陈小姐所做的全权委托公证书,内容包括了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收取定金和购房款等重大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签署合同和收取定金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法律后果一般由陈小姐承担。这样的话,陈小姐不把房产交易给张小姐,属陈小姐违约,陈小姐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深圳法院的实践,15万元的违约金即使调整也一般不低于定金5万元;   陈小姐所述的情况,实质指的是李先生无权代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人事后又未取得权利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全权委托公证书又未指明具体的出售对象,因此,陈小姐认为应当由李先生承担擅自出售房产给张小姐的责任,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根据以上分析可见,全权委托书在代理人(中介人员)不照章办事、反而损害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反倒可能成为导致业主(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致命利器。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委托合同关系中,由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业主首先承担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也可能面临对面中介人员个人执行难的法律风险。   个别小中介及其从业人员由于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甚至刑法(如卷款而逃)的可能性相对于大中介较高,委托人买房卖房应当注意仔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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