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饮酒死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于某、王某,系死者王某某之妻、子。2003年2月12日,被告于某为庆祝自己开办的工厂开业,邀请其他8名被告及死者王某某聚会饮酒。席间,王某某共饮了 5杯白酒,每杯2.5两,又饮了3到 4杯白兰地,当场醉倒,在场的众人将其扶到另一室内,此时王某某双腿乱蹬,两眼发直,无法安静,于某遂让宾馆经理开了一个房间,将王某某抬到室内休息,除被告成某也在此室内休息外,其他人离开房间。当晚19时许,成某醒来后发现乏某某躺在地上,手脚发凉已经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系酒精中毒死亡。后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末果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聚会饮酒并无过错,但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引起酒精中毒死亡的后果。因此,对于王某某的死亡,被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醉酒后已经表现出酒精巾毒的症状,但被告轻信能够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末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使王某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对王某某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王某某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本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判决 9被告应当共同赔偿两原告部分死亡引’偿费。
[分析]
对本案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王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产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但王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同时,本案中并没有其他人强迫王某某过量饮酒。按照民法的有关精神,行为人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故对王某某之死,其他任何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观点虽然注意到了死者的个人责任,但是忽视了造成死者饮酒过量行为的原因。一般情况下,正常人是不会饮酒过量的,他们会沣煮到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而有意识地进行节制。·而在死者饮酒的同时,在场的8名被告均有对死者劝酒的行为(尽管部分被告称没有对死者进行劝酒,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应当推定9名被告均对死者进行了劝酒)。在考虑责任划分时,必须将这一推动行为考虑进去,才能对责任承担作出正确认定。
(二)王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饮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以至产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一后果,对于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是一个基本的常识,王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故王某某对于自己的死亡应当负主要责任。但同时,其他被告在酒席上对工某某进行的劝酒行为,在事实上促进了其死亡这一事实。同时,在王某某饮白酒达一斤多,又加上白兰地近一斤的情况下,这样的数量已经超出了普通人能够承受的范围,9被告完全能够预见到有可能发生的后果仍然对其进行劝酒,其本身即存在了过错。此后,王某某当场醉倒,双腿乱蹬,两眼发直,此时,9被告完全可以明白王某某已经处于危险状态,但却由于过于自信后果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没有对这一后果进行预料,从而导致王某某错过了进行救冶的最佳时机。因此,对于王某某的死亡,9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观点充分考虑了造成王某某饮酒过量死亡的主客观原因,考虑了死者主观上与被告客观上的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