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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应当对老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6年8月18日人民法院报11版“你来陪审”栏目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某市交警部门在处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时,因车辆不足,一民警便打电话叫他的朋友老张来帮忙。老张在驾驶自己的小货车运输事故车辆到指定的停车场途中,与另一辆大货车相撞,导致老张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张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因交警部门拒绝赔偿,老张的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十万余元。

    法院该如何判决?

    笔者认为,交警部门应当对老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在案例中,交警部门是否对老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一、被帮工人是否是交警部门,老张究竟在帮谁的忙;二、老张是否是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

    首先,被帮工人应为某市交警部门,老张是帮交警部门的忙。

    交警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担负着对道路交通的指挥、管理及对交通事故的处理等职能。其为了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能,就必须设置相应数量的职位,而每个职位要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由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这样整个交警部门才能顺利担负起相应的职能。本案中,一民警(即老张的朋友)与交警部门之间是一种行政职务关系,他是在受交警部门的指派而处理交通事故,是在执行职务,他的行为是代表交警部门进行的,他在执行职务车辆不足的情况下,打电话请求老张帮忙运输事故车辆,实质是交警部门请求老张帮忙,被帮工人为交警部门,而非老张的朋友。

    其次,老张是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包括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及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置等等。案例中,老张受事故处理民警指示将事故车辆运输到指定停车场,是对事故车辆进行处置的行为之一,属于帮工范围内的活动,其在途中遭受了交通事故而死亡,毫无疑问是在帮工中受损。

    综上所述,老张是在帮交警部门处理事故职责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其损害依法应由交警部门赔偿。

 

 作者:方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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