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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孙元x离婚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1-08-1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李冬丽,男,生于1984年。
委托代理人李荣军,男,系原告李冬丽的父亲,河南省淅川县九重镇刘沟村。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孙元方,女,生于1990年。
委托代理人孙培学,男,系被告孙元方的父亲,住址同上。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冬丽诉被告孙元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冬丽及代理人、被告孙元方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经媒人介绍认识,相识14天后就仓促结婚,彼此互不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3个月,期间发现没有共同语言,感情不和,随后就一直分居,至今已将近分居一年。我和被告也没有孩子,又经双方私下调解,无法和好,因此提出离婚。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是经媒人介绍认识,但在我们见面后,彼此都没有意见,原告的亲戚和家人也都很满意,我们又在淅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与原告一起到西藏生活,感情也一直很好。后来因为我回家探望父母,在娘家居住,原告却拒绝我再去西藏。2010年6月份原告从西藏回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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