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司应该返还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隐名投资人出资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日期:2011-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 张凤翔

  隐名投资人在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情况下,其出资款应该得到返还,而且还应得到相应的利息损失赔偿。因为公司资本维持不变的原理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正式注册股东而言,而不应适用于公司的编外隐名投资人。否则,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隐名投资人的权益就只能被公司永远套住,陷入法律不能救济的盲区。
  【案 情】
  原告(上诉人)洪辉国际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公司)(二审前原名: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金礼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礼公司)。
  1991年6月,上海第十印染厂、民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亿公司)和第三人金礼公司共同出资575万美元设立了中外合资企业上海民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系原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以下简称民丰印染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5%、5%和50%。1992年6月12日,民丰印染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决定对民丰印染公司进行改制,并将在改制前增加公司注册资金435万美元,由股东按投资比例增资。1992年11月9日,民丰印染公司董事会作出第一届第四次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年内完成改制上市审批及增资募股,金礼公司应增资现汇217.5万美元,于公司改制批准后一个月汇入。熊名武作为金礼公司派出董事亦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1992年12月29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联合发文,同意民丰印染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组建“上海民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实业公司)。1992年12月31日,民丰印染公司完成增资,上海第十印染厂增资投入固定资产435.34万美元,代金礼公司支付217.5万美元,代民亿公司支付21.75万美元,人民币折合美元的汇率为5.7518。
  1993年3月29日,洪辉公司汇入民丰印染公司帐户2,174,972美元。1993年3月31日,民丰印染公司将收到洪辉公司的217.5万美元列为金礼公司的增资转帐款,并归还了上海第十印染厂。1993年4月14日,民丰印染公司致函洪辉公司称,收到洪辉公司汇款217.5万美元,因公司股东增资已经外资委批准,无法办理改变投资方的手续,洪辉公司的汇款只能以金礼公司名义作为增资,并承诺公司改制完毕后,可将金礼公司的投资份额217.5万美元转让给洪辉公司,再办理变更手续。
  1993年6月10日,外资委作出批复,同意民丰印染公司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增资组建沪港合资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即民丰实业公司。1993年7月10日,民丰印染公司召开第一届第六次董事会暨民丰实业公司董事会筹备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推选董事,金礼公司的代表董事为4人,其中包括了洪辉公司的职员熊名武。1993年8月13日,民丰实业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84,241,800元。
  1994年10月31日,民丰实业公司将其1993年下半年公司股利88,572.06美元汇入洪辉公司帐户。1996年11月8日,熊名武致函民丰实业公司董事会,建议尽速办理洪辉公司217.5万美元股权的变更手续。后经民丰实业公司第一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一致认为洪辉公司提出的股权问题须由金礼公司向董事会提出,再报请董事会讨论,故对该临时动议不予讨论。1997年6月27日,台湾民兴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系金礼公司转投资之母公司)致函洪辉公司称,民丰实业公司改制时金礼公司应增资部分217.5万美元确系洪辉公司出资,因民丰实业公司当时无法办理投资方变更手续,故暂挂名于金礼公司,现该公司愿以洪辉公司出资加利息向洪辉公司购买挂名于金礼公司之股份,或者召开董事会,依法办理洪辉公司的股权过户手续。该函件同时抄送民丰实业公司及上海第十印染厂、民亿公司。
  1999年6月22日,洪辉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民丰实业公司将相当于217.5万美元的原始股份转让给洪辉公司,并偿付自民丰实业公司成立后历年发生的红利及利息。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洪辉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民丰印染公司与民丰实业公司企业性质不同,且民丰印染公司未经金礼公司的同意,擅自处分了金礼公司的股权,故民丰印染公司的承诺,对民丰实业公司和金礼公司均不具有约束力;洪辉公司的出资系金礼公司在民丰实业公司改制时的增资,其出资行为未经民丰印染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只能证明洪辉公司与金礼公司间存在代为增资付款的法律关系。洪辉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洪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判决认为:1、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民丰印染公司演变为民丰实业公司是一个增资扩股和转制的过程,故民丰实业公司是民丰印染公司法人人格的延续,民丰印染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视作民丰实业公司的行为。因此,该承诺书虽然无法直接溯及金礼公司,但对民丰实业公司具有约束力。2、洪辉公司对民丰印染公司确有出资事实存在,但其出资因未经批准且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出资行为属于投资,故洪辉公司请求确认该公司具有合法股东地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洪辉公司诉讼对象为民丰实业公司,但诉请内容所涉承担义务的主体却为金礼公司,故洪辉公司将民丰实业公司列为诉讼主体,显属不当。为此,洪辉公司于2005年6月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民丰实业公司返还217.5万美元的出资款,并偿付自199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审 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争的217.5万美元汇入民丰印染公司前,洪辉公司派出的职员熊名武就已经作为金礼公司委派的董事直接参与民丰印染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活动,故洪辉公司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增资计划应是十分清楚的,应当知道金礼公司应增资217.5万美元及民丰印染公司采取定向募集的方式组建民丰实业公司。在上述情况下,即便洪辉公司有对民丰印染公司的投资计划,也应当知道该公司对民丰印染公司的任何出资只能列为某一股东名下,而无法取得合法的股东身份。因此,根据洪辉公司早已派出职员作为金礼公司委派的董事参与民丰印染公司经营,及洪辉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金礼公司应增资的金额向民丰印染公司汇款的行为,推定洪辉公司与金礼公司间存在隐名投资关系或垫付投资款关系。故洪辉公司汇入民丰印染公司的217.5万美元与民丰印染公司和民丰实业公司无涉,洪辉公司应向金礼公司主张权利。洪辉公司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认定民丰印染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对民丰实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向民丰实业公司直接主张归还217.5万美元,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洪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洪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一、(2001)沪高经终字第239号生效判决已认定民丰实业公司应当基于承诺书的约定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该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书对民丰实业公司具有约束力。二、原判建立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推定之上,造成判决错误。与洪辉公司就转让股权达成协议的是民丰实业公司,而不是金礼公司,民丰实业公司在洪辉公司汇入217.5万美元出资款后,以书面承诺的形式明确其负有转让股权的义务,并得到公司各股东的确认。洪辉公司的出资行为虽未经法定程序,但洪辉公司与民丰实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投资关系。金礼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洪辉公司之间有隐名投资或垫付关系。三、民丰实业公司向洪辉公司所作转让公司股权的承诺无效,应当承担返还出资款的义务。洪辉公司作为香港公司对民丰实业公司出资必须经外资委的立项、审批、登记等法定程序的认可。民丰实业公司的承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承诺无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民丰实业公司应向洪辉公司返还基于无效承诺而取得的财产,并且由于其过错应当赔偿洪辉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洪辉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辅仁公司答辩认为:熊名武作为洪辉公司的一名职工对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明知的。承诺书表达了对洪辉公司以金礼公司名义增资的事实,(2001)沪高经终字第239号生效判决确认了义务承担主体是金礼公司,本案中义务承担主体也不是辅仁公司,洪辉公司不应要求辅仁公司承担责任。洪辉公司与金礼公司之间的争议与辅仁公司无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另查明:“上海民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更名为“上海辅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经终字第239号终审判决认为:“民丰印染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应视为民丰实业的行为。鉴于现无确凿证据证明金礼公司同意处分股权转让事宜,故此承诺书仅对民丰实业具有约束力,而无法直接溯及金礼公司。”二审庭审中,洪辉公司及辅仁公司确认系争款项数额为2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