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 父母给儿子买房 离婚时媳妇没份
■以案讲法 律师贾芳和齐跃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男子张某与妇女李某登记结婚后,始终在张某的父母家居住。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状况,张某父母出资80万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小夫妻遂搬入该房居住。现张某欲与李某离婚,其名下的该套房屋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某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适用该条解释,上述房产当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还对双方父母在婚后均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对该不动产按份共有。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耀东表示,目前父母掏钱给子女买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年轻人的婚姻又很容易解体。该条解释的出台符合中国家庭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均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利益,也有助于保护双方父母的财产免于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解释规定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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